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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政客想迫房委會做「包租公」?

近日有政黨提議容許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將單位分租,得到一些人士的附和,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只表示,不會一口拒絕建議,但問題複雜。

記得有一單案件,是一名少女將全屋電器拆掉出售,得款數千元,但家人要花幾萬元重置電器,同時也大義滅親報警拘捕該少女。這是典型的為自己的小利,不顧整體損失的例子。

房屋條例規定,居屋是供受助家庭居住之用,所以名為「居者有其屋」,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房委會擁有一定的業權,所以業主要出售或出租之前,就必需要「贖身」,補地價予房委會(自由市場)。又或者在房委會設定的特定條件下,出售給另一個符合資格的綠表(居屋第二市場)或白表(白居二)家庭。

容許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分租單位,即是說沒有完整業權的人,也可以分租單位,其實即是以前的「二房東」,但「二房東」也必需得到「包租公」的授權,才可以將單位分租圖利,問題是:房委會作為未補地價居屋的部份業權人,應否同意未補地價居屋的業主去分租單位?

香港有很多房屋政客,無論他們是政黨的立法會議員,還是一個聯會的主事人,都會提出各樣提議,卻未必會考慮其利弊以及實際執行的難度。就以該名議員為例,早在2013129日已要求張局長容許未補地價居屋分租。當時張局長的回應是:居屋是公帑資助房屋,讓住戶賺取利潤未必合適,亦要關注租金如何管制,要小心研究。

今年17日,該政黨發表一個訪問了209名市民的街頭問券調查,有50%受訪者支持容許毋須補地價把物業出租,而政府可向業主徵收部分租金收入。換句話講,找來100多一點的人填問卷贊成某個建議,就推政府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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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附和的人當中,某個聯會的主席則稱,該會多年前已提出這個建議,但房委會官員以《房屋條例》指未補價不能出租而拒絕。到現時覺得時機成熟,順手又要求作出租管以及限租予特定人士。

這個建議的好處可以說到冠冕堂皇:怎樣解決租盤短缺問題,令到公屋輪候冊人士可以不用住劏房,又可以令到居屋空置戶將單位分租出來,卻不去說這小小的得益,是否能補償更改政策精神的重大代價?

如果未補地價居屋業主可以分租單位,但由於他們沒有完整的業權,租金如何攤分予房委會?房委會又如何核實業主和租客有沒有合謀壓低租金,甚至其他形式的私相授受?甚至當業主遇上租霸,佔房間不交租又不遷出,那又如何處理?要執行這些措施,房委會要增加多少行政成本,所得的益處又是否足以彌補?

最令人失望的是在任房委委員、房協主事人都加入附和,而局長也只是委婉地表示不會拒絕,正如他委婉地否認將會出席政黨周年慶祝。在其位的決策者也沒有道德勇氣去堅持原則,那麼執行的官員又如何面對房屋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