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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6年變相違法給付額外佣酬 遭開罰300萬元

金管會今 (11) 日表示,富邦人壽業務推廣費用審核未落實控管,不僅變相給付合約約定外的佣酬給保經公司,而且支付費用沒有審核標準,甚至以口頭承諾就支付了展業活動費,導致該公司自 2014-2019 年的六年期間,累計超支逾 2800 萬元,違反保險法,因此依法核處富邦人壽罰鍰新臺幣 300 萬元,併請該公司究責案關失職人員。

金管會表示,依據富邦人壽內部規範規定,推廣業務及展業活動費用僅適用於內部業務通路及內勤部門,但是卻發現該公司自 2014-2019 年的六年期間,提供業務推廣費予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代理人公司的所屬業務員,累計額外支付逾 2800 萬元,主因在於該公司未就業務推廣費建置使用控管、覆核與留存備查機制。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舉例來說,富邦人壽業務推廣的展業活動費核銷,沒有費用審核標準,且未編製支付明細,致無法確認當時的交付對象與業績來源,也未完整取得並留存款項交付憑證送權責主管覆核,以及未建立未結案件控管及追蹤機制等。

還有富邦人壽僅以口頭承諾,就辦理業務推廣費的支付,沒有書面簽核文件;另外,經手人未完整編製相關的經手案件明細表,逐筆登載支付對象、保經代公司名稱及金額等項目,且經手人交付款項後,也沒留存簽收單或匯款單等憑證備查,更不用說送交權責主管覆核以證明確實全數交付款項。

不只業務端經手人在核銷時未落實內控,會計單位辦理展業活動費報支審核作業,也沒留存人工檢核軌跡,且該檢核作業也未加計當月其他報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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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來說,這六年下來,富邦人壽在業務推廣費用部分都沒有建立交付款項的未結案件控管及追蹤機制,且明明內規只限定內部業務通路及內勤使用,卻支付了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業務員的業務推廣費,累計金額逾 2800 萬元,等於變相給付合約約定外的佣酬。

金管會痛批,富邦人壽不當給付非常規費用,後續核銷控管作業亦流於形式,核決層級形同虛設,內部控制機制嚴重失衡,考量本件涉支付業務推廣費予多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所屬業務員累計金額甚高,嚴重影響市場紀律,因此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核處罰鍰 300 萬元。

金管會提醒,保險業於支付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報酬時,應於雙方簽訂的合約範圍內支付,不得有額外給付佣酬給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所屬業務員;另保險公司辦理推廣業務及展業活動時,涉及業務推廣費等費用的請款、審核及核銷付款作業,應落實執行內部規範,並留存相關檢核軌跡,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