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兩份《操守守則》明天刊憲
<匯港通訊>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於明天會刊憲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訂及發出的兩份物業管理業操守守則,包括《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操守守則》(《操守守則》)及《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操守守則》(《操守守則》)。兩份《操守守則》刊憲後會隨即生效。
此《操守守則》的目的,是規定持牌物管公司須制訂一套妥善機制,代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的客戶處理日常收取的各類款項,如收取業主繳交的管理費用及向服務供應商繳付各項服務費用。
物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物管公司處理代其客戶收取物管相關的款項經常引起物管公司及業主/住戶之間的誤會及糾紛,影響相互的關係及業主/住戶對物管公司的信心。假如物管公司有一套穩妥及高透明度的機制處理這些事宜,可以免除不少業主/住戶與管理公司之間的爭拗及投訴,推動物管公司提供更優質專業的服務。」
此外,此《操守守則》及相關的良好作業指南中亦提供了持牌物管公司妥善處理與收款及付款有關的紀錄及文件(例如支票存根、存款單、提款單、收據的複本及月結單)的實務指引,如將有關紀錄文件存放在可上鎖的裝置內,並由授權人保管,以及安排指定的查核人員確保收取的款項已存入指定戶口,並查核有關賬戶紀錄等。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