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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餐廳外送店內價一致 foodpanda遭公平會開罰200萬元

近年國內外送平台市場規模顯著成長,公平會今 (17) 日表示,歷經 3 次委員會議審議,最終決定富胖達公司 (foodpanda) 因限制合作餐廳於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一致,並限制業者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除了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 200 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餐飲業者銷售給內用、外帶的顧客及外送平台的消費者,原先應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消費者也可依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購買管道。然而,foodpanda 限制合作餐廳平台刊登價須與自行販售價格相同,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顧客共同分攤平台的抽成,foodpanda 較有誘因及能力調升抽成比例。

此外,foodpanda 要求平台價與店內價相同,間接確保餐廳在其他外送平台上刊登的價格,不會低於在 foodpanda 平台刊登的價格,縱使其他外送平台向餐廳收取的抽成較低,餐廳也不會降低在該外送平台上的售價,消費者將無法享受到其他外送平台低抽成反映在餐點價格的好處,恐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台與 foodpanda 競爭的能力。

公平會還發現,foodpanda 強制開啟「顧客自取」功能,讓顧客到餐廳取餐外帶,限制餐廳不得拒絕,由於自取的消費者大多屬餐廳原本的顧客,如餐廳無條件接受平台上「顧客自取」的訂單,不僅未拓展市場或開發新顧客,甚至面臨必須與平台上的自己競爭。

餐廳原有的內用及外帶顧客流失至外送平台,還需額外支付佣金抽成。而 foodpanda 進一步再將收取自餐廳的佣金抽成補貼消費者 (例如自取 79 折),更促使顧客利用 foodpanda「顧客自取」方式訂餐,使 foodpanda 獲取更多佣金抽成,並享有更大定價能力,從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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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認為,餐廳本可依各種服務成本採取不同定價,是否接受顧客自取也應自由決定,foodpanda 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5 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而且有限制競爭之虞的行為,除了令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 200 萬元罰鍰。

公平會也發現,foodpanda 及 UberEats 二大外送平台業者均對於簽署獨家交易契約的餐廳給予抽成折扣優惠,成功吸引部分餐廳簽署契約,現階段雖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外送平台具有網路效應及大者恆大的網路經濟特質,新進業者或規模較小的外送平台必須依賴使用者「多棲 (multi-homing)」來參進外送服務市場,因此,若發現有具體反競爭效果發生,將依法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