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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市 已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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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學堂1020:收購建議的附帶條件

如收購人目前持有被收購公司50%或以下的投票權(按具投票權的股份計算),所提出的收購建議必須符合一項條件,即收購人須透過是項收購取得超過50%的投票權。 收購人可將收購建議設定為“可能提出的收購建議”(Possible Offer),或是“有條件收購建議”(Conditional Offer)。“可能提出的收購建議”是指收購人在若干指定條件達成後才“提出”收購;而“有條件收購建議”則屬合約性質,即收購人在若干指定條件達成後 才“完成”收購。 若收購人公布一項“可能提出的收購建議”,即表示收購人在若干條件達成後才會正式提出收購。有關公布所指的收購建議只是“可能”會提出,最終須視乎指定條件能否達成。就這階段而言,由於收購人尚未提出具合約性質的收購建議,股東亦不可能接受收購建議。而常見情況:如收購人簽訂一項買賣協議以買入股份,而完成買股以後將觸發“全面收購建議”的責任,除非及直至該收購人已買入股份,否則在這階段並無 責任提出全面收購建議。股份買賣協議一般會訂明若干條件,而收購人須待有關條件達成後才可以買入股份。因此,雖然收購人在簽訂股份買賣協議後或須作出公 布,表示“可能會提出收購建議”,但在買入股份以前,是沒有責任提出全面收購的。如被收購公司須經由監管當局同意(例如獲相關的監管機構批准進行合併),才可以改變公司的控制權,則收購人可作出公布,表示在取得所有 相關監管機構的審批後,便會提出收購建議。這項收購建議只是有可能提出,而先決條件是獲得相關監管機構批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