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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專欄:字節跳動起訴川普行政令是一場幾無勝算的官司

【彭博】-- TikTok母公司字節跳動的這起訴訟案,獲勝希望似乎有點渺茫。在川普的行政令使得TikTok在美開展業務幾乎已經沒有可能的情況下,這樣做也是別無選擇之舉。不過,在其仔細考慮是否必須賣掉TikTok才能使這項如日中天的業務繼續生存之際,這場官司即便沒有勝算,也或許還有一定的戰略價值。

訴狀中所提論點並非沒有法律邏輯。可以想象,這些論點也或許可以說服對川普並不買賬的地方法院作出暫緩執行行政令以便對控方所訴作出進一步調查的判決。即便最終毫無結果,這起官司至少也能使這家公司認清川普這一行政令的實質:那只是大選之年旨在煽起民眾反華情緒的一種政治化手段而已。

TikTok的訴狀內容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部分。第一部分論述川普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實際上是在沒有事先通告也沒有給予其申訴機會的情況下剝奪了TikTok在美開展業務的權利。

如果你不是律師的話,這一關於正當程序的申訴聽上去頗有道理。的確,行政令實際上是剝奪了TikTok在美開展業務的權利。但問題在於,行政令所依據的IAEE法律條款允許總統在認定一家外國企業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情況下採取行動阻止這家公司在美開展業務。由於身為TikTok母公司的字節跳動是一家中國公司,幾乎可以肯定,在針對它的IAEE條款激活前,它是無法享受到法庭聆聽其申訴的正當程序權利的。這也是行政令以禁止涉及字節跳動的商務活動的形式出現的原因所在。

訴狀的第二部分內容重點闡述川普的行政令本身並不符合IAEE條款的要求。這樣說是要說明一個基本事實,即其中並不真的涉及什麼國家緊急狀況,包括所謂TikTok所掌握的數據可能會被中國政府加以利用的擔憂。正如TikTok在新聞稿中所言,它與美國政府官員進行了不厭其煩的長時間磋商,以確定自己怎麼做才能保護美國用戶數據免受中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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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論點的問題在於,像其他賦予總統非常權力的法規一樣,在界定什麼樣的情況可以算作「非常」這個問題上,IAEE也賦予了總統充分的靈活性,而且在這個問題上,法院通常也會遵從總統的決定。

在此問題上,法院能夠作出有利於TikTok裁決的差不多唯一途徑可能就是找出川普發布行政令的漏洞,比如他未能找對可以構成非常狀況的真正威脅到國家安全的問題。聯邦地方法院或許可以效仿最高法院的做法,以川普未能遵守相關行政程序為由阻止其採取法律上存在問題的行動。最高法院阻止川普政府在2020年人口普查中加入公民身份問題時使用的就是這一邏輯,在阻止川普廢除DACA計畫時使用的還是同樣的邏輯。這應該可以給TikTok帶來一線微弱的希望。

TikTok訴狀中的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重要論點是,行政令使得《第一修正案》賦予它的權利受到了侵犯,因為其使用運營其應用的電腦編碼也是一種受保護的言論形式。這個論點的問題在於,從書面文字上看,行政令所禁止的並非應用本身,而是通過禁止任何涉及其母公司的交易來阻止該應用賺錢。

我倒是覺得TikTok這樣說會更好:作為一個應用平台,它為人們發表言論和進行溝通創造了便利,而川普的行政令會產生阻礙溝通的效應。這其中的類比就跟說一項行政令禁止《紐約時報》刊登廣告或收取訂閱費沒什麼兩樣。

TikTok的律師也可能不會作出這樣的申訴,因為他們認為那種言論自由屬於該平台的用戶而非該平台本身。也或許TikTok並不想直接指控美國總統試圖遏制言論自由。不管怎樣,我的確認為TikTok的律師們可能錯過了《第一修正案》這一在法庭上可能對其最有效的武器。不過儘管如此,他們有關《第一修正案》的論點也並不荒謬。法官也真有可能認真考慮這一點並裁定凍結行政令。

在宣布起訴消息的公告中,TikTok強調這麼做是不得已而為之,表示它還是更傾向於通過磋商來解決問題。儘管TikTok的高管多是美國人,其辦公地也都在美國,但這份公告中還是透出了一種很強的中國味道。畢竟在像中國這樣的地方,起訴政府通常是不會有什麼好結果的。法院對於TikTok這種頗有創意的法律申訴是否會表現出同情會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如果真是這樣,那麼在一個理論上崇尚自由市場和自由言論的國家,生意到底應該怎麼做,人們應能從這宗官司中汲取到有用的經驗教訓。

(Noah Feldman是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彭博視角專欄作家。本專欄並不代表彭博編輯委員會或彭博有限合伙企業及其所有者的觀點。)

原文標題TikTok Lawsuit Against Trump Order Is a Long Shot: Noah Feldman

(新增後五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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