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委員會譴責達進東方照明(00515.HK)前執董陳靖違反「上市規則」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譴責達進東方照明(00515.HK)前執行董事陳靖(失聯),指其未有按照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是次裁決提醒董事絕不能利用其職權圖取私利。
上市委員會指,陳靖於2014年9月1日獲委任為公司執行董事及主席,他同時為深圳光電產業控股集團(該實體)的董事長,並於該實體擁有間接權益。於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1月3日期間,陳靖向獨立貸款人取得4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私人貸款,而該實體則向多個獨立貸款人取得六筆合共2,700萬元的貸款。
於2013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間,陳靖促成達進東方照明其中一家附屬公司就每一筆貸款提供擔保及彌償,但該公司並不知悉,亦無批准上述擔保及彌償。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彌償構成主要交易,而上述擔保及彌償則構成關連交易,但當時並未披露及/或未經該公司股東批准。
由於陳靖及該實體無力償還貸款,貸款人先後於2015年4月17日及5月13日根據擔保及彌償對該集團展開訴訟。其後,該公司董事會知悉了擔保及彌償,陳靖方向董事會承認,聲稱由於貸款人多番催促償還貸款不果後失去耐性,更以他本人及其家人安全作出威脅,逼使他發出擔保及彌償,才令他在未經董事會批准下簽立擔保及彌償。
陳靖先後於2015年5月11日及18日向內地及香港當局報案。陳靖及該實體其後向貸款人償付貸款。訴訟於2015年8月被撤回。由於陳靖承認涉及擔保及彌償,上市部相信陳靖擁有直接與調查有關或必要的資料,遂向陳靖發信查詢,及後亦多次書面跟進和提醒,但陳靖一直沒有回覆,亦沒有配合上市部的調查。
上市委員會經考慮上市部的書面陳述後,裁定陳靖違反《上市規則》第3.08(a)、(d)及(f)條。(da/u)~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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