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國有銀行或獲准拓展證券業務
內地《經濟參考報》引述消息人士指,《商業銀行法》修改的內容中,除取消存貸比外,涉及銀行經營業務範圍會作進一步補充,讓混業經營在法律層面上預留空間。
消息稱,《商業銀行法》修改過程中,對於是否直接取消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投資業務仍存有爭議。不過,修改後的銀行法可能會給出一個方向,根據銀行的不同風險等級、資產規模等指標,進行分類持牌管理,國務院或會選擇部分銀行成為直接持有券商牌照的試點。
目前《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過,近年已有不少銀行通過境外全資子公司來收購券商的股權,以涉足證券業務。
據資料顯示,在A股上市的16家商業銀行中,已有6家銀行通過子公司持有券商牌照,分別是中行(03988.HK)、工行(01398.HK)、建行(00939.HK)、農行(01288.HK)、交行(03328.HK)和招行(03968.HK),如果未來加入興業銀行則增至7家。(fi/n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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