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確定「帶量採購」醫保支付標準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指出,「4+7」試點地區醫保部門根據集中採購中選藥品的採購價格、各醫療機構與企業約定的採購品種及採購數量測算帶量採購藥費金額。中選藥品,醫保經辦機構在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前,按照不低於專項採購預算的30%提前預付醫療機構。
《意見》指出,2018年底價格為中選價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價格下調不低於30%為支付標準,並在2020年或2021年調整到以中選藥品價格為支付標準。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在中選價格和中選價格2倍以內(含2倍)的,原則上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同時,同一通用名下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不設置過渡期,2019年支付標準不高於中選藥品價格。
報道引述北京大學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李玲表示,《意見》是「4+7」帶量採購試點的配套文件,一改過去醫保後期支付的方式,預付制度將有效降低醫院和相關醫藥企業的交易成本,增加流動性。但對於非中選藥品,依然進行後付費。(lf/t)~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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