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局: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開展電子煙業務
<匯港通訊> 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通知,10月1日起,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的電子煙市場主體必須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並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才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通知指,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和《電子煙警語標識規定》。過渡期內,所有符合條件的既存電子煙市場主體的許可證已全部辦理完畢。
通知重申,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律不得開展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獲證主體不得超許可範圍開展生產經營業務。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訊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等。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電子煙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廣告等。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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