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生農業金融(01103)被判償還款 或提出上訴
<匯港通訊> 大生農業金融(01103)宣布,於7月11日,公司接獲一份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作出之民事判決。根據民事判決,公司須於民事判決生效日期起10日內向吳先生、嚴女士及承押人(統稱「原告人」)償還(i)尚未償還收購代價1.39億人民幣(下同)(連同有關利息);(ii)逾期利息;(iii)原告人之法律費50萬元;及(iv)原告人之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11.9萬元。
倘公司未能履行其上述償款責任,則原告人有權與上海諧易(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並為尚未償還債務之擔保人)訂立協議,據此原告人可透過股權折價上海諧易根據日期為2018年3月21日之股權質押協議以承押人為受益人質押其於上海潤通之80%股權而獲賠償,或透過拍賣或變賣上海潤通股份而按優惠基準獲賠償。
而且,根據民事判決,公司與上海諧易亦須共同承擔總額74.26萬元作為智贏法律訴訟項下之附加成本。倘公司及/或上海諧易未能履行彼等於民事判決項下之償款責任,則須償還之利息須加倍。
由於集團現正向其中國法律顧問尋求有關是否接納民事判決或於生效日期前就民事判決作出上訴申請方面之意見,董事會認為現階段評估其對公司之潛在影響不切實際。智贏法律訴訟不會影響集團之正常運作。公司將積極應訴。 (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