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發佈新規定:禁炒作明星子女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公佈了最新一批國產網絡遊戲審批名單之時,另邊廂卻對視頻/節目製作發佈新規定,而且將在4月30日開始實施。
該規定乃針對「未成年人節目管理」,據說出台原因,是不想兒童參與的節目太過商業化,然而大家有留意視頻業務都知道,近年親子綜藝是其中一類重要節目,今次「未成年人節目管理」,意味芒果TV的《爸爸去哪兒》、樂視網《童話俠》一類的節目製作可謂上架無期,受到沉重打擊。
筆者節錄第二章節目規範全文如下:
節目規範
1.國家支持、鼓勵含有下列內容的未成年人節目的製作、傳播:
(一)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三)引導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四)發揚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樹立優良家風;
(五)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
(六)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情感,體現人文關懷;
(七)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積極向上的精神面貌;
(八)普及自然和社會科學知識;
(九)其他符合國家支持、鼓勵政策的內容。
2.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二)除健康、科學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話題、畫面;
(三)肯定、讚許未成年人早戀;
(四)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表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五)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六)宣揚、美化、崇拜曾經對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和實施殖民統治的國家、事件、人物;
(七)宣揚邪教、迷信或者消極頹廢的思想觀念;
(八)宣揚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觀、婚戀觀、利益觀;
(九)過分強調或者過度表現財富、家庭背景、社會地位;
(十)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及遊戲項目等;
(十一)表現吸毒、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其他違禁藥物;
(十二)表現吸煙、售菸和酗酒;
(十三)表現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擾亂社會秩序等不良舉止行為;
(十四)渲染幫會、黑社會組織的各類儀式;
(十五)宣傳、介紹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传播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画面、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
3. 不得製作、傳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進行商業宣傳的非廣告類節目。
製作、傳播未成年人參與的歌唱類選拔節目、真人秀節目、訪談脫口秀節目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
4.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節目製作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狀況,製作、傳播相應的未成年人節目,並採取明顯圖像或者聲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5. 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應當事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不得以恐嚇、誘騙或者收買等方式迫使、引誘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
製作未成年人節目應當保障參與製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充足的學習和休息時間。
6. 未成年人節目製作過程中,不得洩露或者質問、引誘未成年人洩露個人及其近親屬的隱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達超過其判斷能力的觀點。
對確需報導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等個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當事人身份的資料。對於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內容的畫面和聲音,應當採取技術處理,達到不可識別的標準。
7. 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其服飾、表演應當符合未成年人年齡特徵和時代特點,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
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
8. 未成年人節目應當嚴格控制設置競賽排名,不得設置過高物質獎勵,不得誘導未成年人現場拉票或者詢問未成年人失敗退出的感受。
情感故事類、矛盾調解類等節目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糾紛採訪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參與節目錄製和現場調解,避免未成年人親眼目睹家庭矛盾衝突和情感糾紛。
未成年人節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測試,放大不良現象和非理性情緒。
9. 未成年人節目的主持人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言行妝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適,並在節目中切實履行引導把控職責。
未成年人節目設置嘉賓,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將道德品行作為首要標準,嚴格遴選、加強培訓,不得選用因醜聞劣跡、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人員,並提高基層群眾作為節目嘉賓的比重。
10.國產原創未成年人節目應當積極體現中華文化元素,使用外國的人名、地名、服裝、形象、背景等應當符合劇情需要。
未成年人節目中的用語用字應當符合有關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規定。
11. 未成年人節目前後播出廣告或者播出過程中插播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專區、鏈接、頁面不得播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觀看的廣告,其他未成年人節目前後不得播出上述廣告;
(二)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三)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四)未成年人廣播電視節目每小時播放廣告不得超過12分鐘;
(五)未成年人網絡視聽節目播出或者暫停播出過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廣告,內容切換過程中的廣告時長不得超過30秒。
其實,上年9月起已有多個節目無下文,包括《爸爸去哪兒6》、《想想辦法吧,爸爸》、《跟著爸爸去旅行》等等。而目前包括騰訊在內等公司旗下的親子類綜藝,基本上已被雪藏。
畢竟未成年人參與牽涉的範圍太廣泛了,加上新規定是要做到線上線下一樣受管,所以影響非常深遠,從上述可見,視頻業務也終於被國家戴上緊箍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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