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教育部解說新出台的學前教育法,提出將提升教師隊伍質素,明確從事學前教育人員的要求,規定幼稚園教師、園長、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法例要求嚴格聘用管理,規定幼稚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不得聘任。 另外又強化待遇保障,規定幼稚園及其舉辦者,應當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要求將公辦幼稚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明確幼稚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待遇;又要求加強培訓,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規劃,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