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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點評】新盤「踢契」難過舒適堡

消委會接獲逾1700宗涉及舒適堡的投訴,有苦主被游說豪擲百萬元買堂,合約期更遠至2050年。(資料圖片)
消委會接獲逾1700宗涉及舒適堡的投訴,有苦主被游說豪擲百萬元買堂,合約期更遠至2050年。(資料圖片)

連鎖健身中心舒適堡執笠事件愈演愈烈,港府已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調查,並拘捕該集團兩名董事。當局高度關注這場風波,或許關乎部分顧客豪擲百萬元「買堂」,合約期遠至2050年,反映他們對香港前景充滿信心,實在不容辜負。同時,不少「苦主」是在「疲勞轟炸式」推銷之下迷迷糊糊「碌卡」,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存在「踢契」空間。事實上,「疲勞式推銷」在一手新盤售樓處偶爾也會上演,但準業主「踢契」恐怕並不容易。

正如本欄日前在〈Lean operation 健身室也要「瘦身」〉一文指出,作為1986年成立的香港第一家連鎖健身室集團,舒適堡主打「超低月費入場,瘋狂游說買堂」的傳統經營模式,其基本月費低至百多元,甚至可免費「試玩」一兩個月;但顧客「入場」之後,往往便會被職員及健身教練瘋狂游說「續約」(續得愈長,折扣愈大)和「買堂」(聘請教練一對一指導,每小時收費達500至1000元)。

踏進社交網絡時代,舒適堡這種經營模式導致其在網上「劣評」擴散,尤其新世代年輕人普遍注重個人空間、抗拒打擾及hardsell,他們更喜歡光顧標榜「自助式服務」、不設駐場教練的新型健身室,這正是舒適堡近年生意走下坡的主要原因之一。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昨日透露,截至目前收到1700多宗關於舒適堡的投訴,涉款近6000萬元。其中,最大額個案涉及186萬元,該投訴人被游說簽下兩張合約,分別在2036年和2040年到期;這位「苦主」還購買了1914課教練堂,合約有效期直到2050年,堪稱「長命契」。

對不少香港人來說,2047年是一個「關口」,皆因香港在1997年回歸祖國,按照已故領導人鄧小平「五十年不變」承諾,到2047年剛好「夠鐘」,所以九龍及新界區有多達30萬張地契都是在2047年6月30日到期(立法會今年6月三讀通過《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該批地契絕大部分可望自動續期)。由此角度看,上述健身人士購買的教練堂合約期直至2050年,似乎對香港「跨越2047年」充滿信心。

美國《紐約時報》曾經報道,該國CIA在關塔那摩監獄採用睡眠剝奪(sleep deprivation)手法,向恐怖分子疑犯審問情報,其原理某程度上與「疲勞式推銷」異曲同工。
美國《紐約時報》曾經報道,該國CIA在關塔那摩監獄採用睡眠剝奪(sleep deprivation)手法,向恐怖分子疑犯審問情報,其原理某程度上與「疲勞式推銷」異曲同工。 (PAUL J. RICHARDS via Getty Images)

疲勞轟炸式推銷 或違商品例

但據了解,部分顧客是被「低月費」或「免費試玩」吸引進入健身室,入場後卻面對「疲勞轟炸式」推銷,例如被四五個職員及教練包圍,游說長達數小時。這些顧客的體力和意志漸趨疲乏,為求「脫身」,往往會在神智不完全清醒下「碌卡」付出巨款。

美國《紐約時報》曾經報道,該國CIA在關塔那摩監獄採用睡眠剝奪(sleep deprivation)手法,向恐怖分子疑犯審問情報,其原理某程度上與「疲勞式推銷」異曲同工,都是藉疲勞令對方意志軟弱、易於操控。

因此,不少國家已立法禁止「疲勞式推銷」,香港在2012年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亦列明,商戶不得使用「先誘後轉銷售」、「騷擾、威逼或施加不當影響」、「不當地接受付款」等手段進行營銷。

海關在2017年曾有一宗成功檢控個案,某健身室職員使用「拍枱質問」、「攔住房門」等方式,逼迫一名女顧客購買逾萬元健身會籍,結果涉案的健身教練和銷售經理分別被判120小時和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說回今次舒適堡執笠事件,海關昨日拘捕該集團兩名董事,正在調查他們有否觸犯《商品說明條例》的不良營商手法及其他刑事罪行。按此形勢,「苦主」們不無機會「踢契」(強制性宣告合約無效),有望討回部分或全部款項(大前提是該集團及相關人士有足夠資金「回水」)。

恰逢住宅新盤「撻訂潮」湧現,部分網民昨日忽發奇想,認為購買了一手新盤的準業主若擬「縮沙」,又不想損失訂金及「被追差價」,或許也可循《商品說明條例》嘗試「踢契」。事關在前幾年樓市熾熱時期,新盤售樓處往往人滿為患,每一組揀樓人士只有很短時間作出購買決定,甚至會被多名經紀及職員包圍大力游說,其處境有點像健身室「苦主」。

新盤售樓處人聲鼎沸、人多擠迫,經紀有需要大聲說話及「人盯人」緊貼客戶,這又算不算是「威逼」和「騷擾」?
新盤售樓處人聲鼎沸、人多擠迫,經紀有需要大聲說話及「人盯人」緊貼客戶,這又算不算是「威逼」和「騷擾」?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via Getty Images)

定罪門檻高 難證受影響買樓

然而,據法律界人士指出,《商品說明條例》的定罪門檻其實不低,必須證明相關人員有使用不合理的違法營銷行為。舉例說,正因新盤售樓處人聲鼎沸、人多擠迫,經紀有需要大聲說話及「人盯人」緊貼客戶,這又算不算是「威逼」和「騷擾」?再者,買樓動輒涉及數百萬元款項,準業主不太可能未經深思熟慮便「落訂」;他們若想「踢契」,須向法庭證明自己真的受到不當營銷影響而作出買樓決定,恐怕未必容易。

長遠來說,為減少爭拗,當局或許需要進一步修例,要求健身室、地產集團等商戶游說顧客簽約時,要有閉路電視錄影做證,倘遇爭議便可翻查VAR片段以助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