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調整兩項抵港人士接種新冠疫苗規定
政府昨日(26日)公布由周五(29日)起,調整兩項有關抵港人士接種新冠疫苗的規定,兩項規定涵蓋12至17歲的來港人士如在最少14天前已接種一劑復必泰疫苗,以及因健康原因未能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的香港居民。 由周五起,持有已接種一劑復必泰疫苗的認可接種疫苗紀錄的12至17歲香港居民,如在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逗留A組指明地區,可獲容許登機來港。他們於抵港後仍須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以及於抵港第26天進行強制檢測。有關人士如在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曾逗留B組指明地區,在抵港後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14天,以及於抵港第16及19天進行強制檢測。有關人士如在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C組指明地區,在抵港後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7天,以及於抵港第9、12、16及19天進行強制檢測。 至於已接種一劑認可新冠疫苗持有認可疫苗接種紀錄的香港居民,如在接種該劑疫苗後獲發醫生證明書,證明其因健康原因未能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可例外獲准從A組指明地區登機來港。如從B組指明地區或C組指明地區來港的相關人士,他們將按未完成疫苗接種的要求接受強制檢疫及強制檢測,即分別須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或14天,不會獲縮短檢疫期。(jl/w)~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網址: www.aastock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