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處公布航空公司直銷機票價格展示新規定及燃油附加費安排
民航處今日(21日)公布一套就航空公司在其直接銷售機票的售賣點有關價格展示的新規定,以提高透明度及方便消費者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選擇。根據新規定,航空公司在直接銷售機票的售賣點進行報價或交易時,在任何時間均須顯示機票的最終票價,並分項列出最終票價中所有必須支付的票價元素。如航空公司擬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作為最終票價包含的部分,亦須如其他必須支付的票價元素一樣,清楚顯示所徵收的價格。上述安排11月1日起生效。
民航處在2016年1月宣布,航空公司由2016年2月1日起不可就香港出發的航班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直至另行通知。
為了進一步鼓勵航空公司之間的競爭,並加強協助消費者作出知情選擇,民航處將就航空公司於其銷售機票的直接售賣點實施有關價格展示的新規定。在新規定之下,所有航空公司於其直接售賣點出售由香港出發航班的機票時,均須符合下列有關票價顯示的要求:
一.清楚顯示必須支付的總票價(即乘客為登機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必須支付的票價元素包括適用的機票費用、客運燃油附加費(如航空公司收取)、飛機乘客離境稅、旅客保安費及機場建設費。不論是進行報價或確定交易時,在整個訂票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均須清楚顯示有關的資料;
二.提供有關必須支付的總票價所包括的全部元素(包括航空公司可能收取的客運燃油附加費)的分項價格;及
三.除了必須支付的票價外,如果有可供選擇的附加費(例如超額行李收費、旅行保險等),必須要讓消費者自己選擇接納才可計算在總票價之內(即消費者要決定選擇才會確認購買上述附加服務,例如在航空公司預訂網站相關頁面的相應位置劃上剔號等)。
符合上述價格展示規定的航空公司將可由11月1日起,在分項價格中列出客運燃油附加費。換言之,所有由11月1日或之後發出由香港出發航班的機票,可包含航空公司自行決定徵收的客運燃油附加費。在11月1日之前發出,但適用於在此日期後才出發的航班機票,航空公司則不可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除非乘客因個人情況而需要重新發出機票。為加強透明度,航空公司即使不徵收任何客運燃油附加費亦須遵守價格展示的新規定。
發言人說,截至今日(21日),大部分在香港提供客運服務的航空公司已符合價格展示的新規定。其餘航空公司正提升其訂票系統,以符合相關規定,寬限期為生效日起計六個月。該處建議消費者在比較機票價格時留意最終票價,包括所有必須支付的元素,如有疑問應向航空公司查詢。會密切監察價格展示新規定的實施情況。
至於現時有限期恢復徵收的貨運燃油附加費,有關安排將維持至2019年底。從2020年1月1日起,個別航空公司將可以根據其商業考慮,按各自的情況決定貨運燃油附加費的水平或選擇不徵收此附加費。(da/u)~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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