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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決認為818維園流水式集會肯定屬未經批准集結

<匯港通訊> 壹傳媒(00282)創辦人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前年8月18日在港島區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共兩項罪名成立。

被裁定罪成的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由於黎智英及梁國雄涉及國安法罪行要繼續還柙,其餘被告獲准保釋。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梁耀忠及區諾軒,較早前分別承認一項及兩項控罪,法庭會聽取兩人的求情。

法官胡雅文在裁決理由書提到,肯定當日在維園至中環遮打道的遊行活動屬未經批准集結,參與人數多於30人,遊行橫額亦顯示同一目的。對於被告解釋當時在隊頭協助參與集會人士疏散,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維園在起步前會迫爆,兩個港鐵站亦開放,可讓群眾離開,即使維園之後爆滿,參與人士仍然可以緩慢入場。

法官稱,留意到被告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在遊行申請的上訴被駁回後,曾呼籲市民參與集會,表達對警方禁止遊行的不滿。法官認為,被告是想告知公眾,可藉集會和疏散之名參與遊行,「流水式集會」的名字正正反映這個目的。法官批評被告所講的疏散群眾,只是藉詞違抗及繞過法律,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又指,各被告均有政黨聯繫或支持民主派活動,當中包括多名知名泛民時任立法會議員或前議員,其中3人更有法律背景,毫無疑問非常熟悉《公安條例》,相信民陣是故意讓他們帶領遊行隊伍;又認為辯方未能提出充分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以及不合比例。

受2005年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的終審法院裁決約束,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亦不能成立。律政司依據《基本法》提控,辯方未能提出足夠基礎干預其決定,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