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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西方對香港法制失去信心?黎智英被捕事件給出了答案

【彭博】-- 中國和香港當局在媒體大亨黎智英被捕後發表的一系列聲明,凸顯出6月通過的港區國安法對香港獨立司法體系的破壞速度有多快。

針對有關香港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蘋果日報》新聞采編部門的說法,香港警務處在推特上做出否認,並明確指出黎智英和其他一些人由於「涉嫌違反國安法」而被捕。 香港政府也採用了類似的無罪推定措辭,稱被捕的十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及串謀欺詐,警方行動仍在進行中。

而中國政府的聲明實際上已經相當於認定這些人全部有罪。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稱他們是妨礙「‘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和香港長治久安的禍患」,並指責香港外國記者會為黎智英等粉飾美化開脫罪責,與反中亂港勢力沆瀣一氣。

中港政府在黎智英案上措辭的差異顯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的衝突:一個旨在保護共產黨的執政權,另一個則浸透了英國普通法傳統,倡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周三一早獲得保釋的黎智英一直是對中國政府批評最強烈的香港民主活動分子之一,名列中國當局所說的「叛國禍港四人幫」。

幾十年來,香港的法律體系鞏固了其作為亞洲頂級金融中心(跨國公司和全球媒體公司的樞紐)的地位,而且還被視為處理涉及大型公司,甚至外國政府的國際仲裁案的可信賴中立司法管轄區。自中國在香港實施國安法以來,僅僅幾周時間香港來之不易的國際司法公信力出現了迅速瓦解。

全球最知名的中國法律專家之一,自1960年以來就開始教授中國法學的Jerome Cohen表示,「香港內外對國安法的巨大負面反應,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培養軟實力所做的努力遭遇令人尷尬的挫折,這提醒了世界中國眾所周知的不公正和具有任意性的刑事司法制度。北京願意容忍這一點,因為對其而言,在香港境內壓制反對派(即使只是反對的聲音)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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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澳大利亞、德國和英國在內的六個國家已經中止了與香港的引渡安排。可能會有更多國家跟隨,包括美國,美國已經根據美國法律取消了香港的特殊貿易待遇。

雖然這些舉措的短期影響可能有限,但切斷香港與國際司法體系的聯繫會削弱其作為跨國公司穩定且可預測的金融和法律中心的聲譽。也會使香港更加難以追蹤經濟逃犯,讓罪犯得以逃避司法制裁,破壞北京多年來為使世界相信中國是負責任的國際行為體所作的努力。

即使是在地球另一端的人也已受到影響。

7月31日深夜,朱牧民被兩部手機震動聲吵醒,一連串的電話和簡訊提醒他有報導稱,香港對他和其他五名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海外活動人士發布了逮捕令。朱牧民是美國公民,一直以來奔走於華盛頓和洛杉磯之間,游說美國懲罰中國壓制香港民主活動的行為。

朱牧民說:「我確實認為,這也會給在香港的其他外國公民或可能來香港旅行的外國人帶來麻煩。他們安全嗎?如果我是美國人,我會三思而後行。」他補充說自己尚未收到這方面的任何正式通知。

在全球正義項目(World Justice Project)的法治指數中,香港在126個司法管轄區中排名第16位,相比之下中國內地排名第88位。這項年度調查有時被中國官員引用,但當時的結果是基於北京實施涉港國安法之前收集的數據。

香港政府多次表示國安法要懲治的是「極少數」犯罪分子,以試圖平息國際社會的批評之聲。但是香港官員表現出,他們對國安法的實施幾無發言權,對顛覆、分裂、恐怖主義和勾結境外勢力的定義模糊不清,這部法律究竟允許或不允許何種行為令人困惑。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長期香港居民Philip Dykes表示,當前情況與1990年代相去甚遠,當時香港派出政府律師奔赴全球各地達成引渡協議。

「現如今我們卻在倒退,失去了主要參與者,」Dykes稱。他補充道,不管有沒有引渡協議,外國都可能會無視香港安全法的「過高的」全球管轄權,而國際刑警組織和全球警方也不太可能對中國發布的「紅色通緝令」採取行動。Dykes於1985年加入香港的總檢察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擔任檢察官,後來又進入法律政策部門工作,1991年時成為執業律師。

Dykes補充道,涉港國安法的不可預料,也可能使機構在香港召開會議有所猶豫,讓高管們重新考慮是否要遷往香港。去年,香港因為引渡法案爆發了前所未有的抗議活動,但為了遏制抗議活動頒布的國家安全法最終卻破壞了與主要經濟體之間的許多安排。

Dykes表示,這「簡直太諷刺了。」

原文標題Lai Arrest Shows Why West Lost Faith in Hong Kong Courts (1)

(更新第四段黎智英獲保釋、新增後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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