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樓程序|搵律師起草正式買賣合約 解答三個常見問題
業主賣家與買家簽訂好臨時買賣合約後,就可以委託律師起草正式買賣合約,合約的條款只要不觸犯法例都可以加入,而買方亦可提議加入條款。
正式買賣合約由賣方律師根據早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草擬,用作取代臨時買賣合約。正式買賣合約條款將更詳盡,買賣雙方可在正式合約再加入新增的條款。賣方律師草擬好正式買賣合約後,會交由買方的律師負責審核。以下有三個草擬合約時常見的問題和解答,我們可以一齊探討一下:
1. 臨時賣買合約和正式賣買合約的條款有差異,應如何處理?
通常,正式買賣合約中有一項條款規定,即正式買賣合約將取代買賣雙方之間先前的任何協議,因此以正式賣買合約為準。即使正式買賣合約並無此條款,在香港買賣物業的情況下,一旦正式買賣合約擬定並簽署,即會取代臨時買賣合約。
2. 如果業主賣家想將自己的單位出售或轉讓給一名家庭成員或親戚,應該留意甚麼?
毋須委託地產代理
毋須簽訂任何臨時買賣合約
須委託律師處理買賣或轉讓手續
如買賣雙方有血緣、婚姻或領養關係,雙方均可由同一位律師代表,否則便須由另一位律師代表買方
如果樓價低於市價或該物業以餽贈形式轉讓(涉及錢銀交易),印花稅仍會以該物業的市價計算徵收
3. 如果業主賣家預期會離開香港,因此無法簽署正式買賣合約,該怎麼辦?
業主賣家可在離港前根據《授權書條例》(第31章)簽署一份名為授權書的法律文件,委任代理人代其行事。根據授權書授予的權力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特定於某項交易的。
賣樓程序|上一步:臨時買賣合約 需包括哪些條款?
賣樓程序|下一步:簽好正式買賣合約 一旦拒絕成交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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