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王踩場】僱傭合約大洗牌(梁日昌)
經過兩年的諮詢和研究,標準工時委員取得初步共識,建議立法規管僱傭合約,內容包括列明勞資雙方同意的工時、用膳時間、休息時間,以及超時工作安排、超時補水方式等。
勞工界則批評建議未有提及訂立標準工時上限,無異於偏幫僱主,任由僱主訂明合約。事實上,每個企業都需要員工支持,保持良好的僱傭關係,才能創造雙贏,目前這些批評仍有待商榷,因為僱主根本不知道未來法例對補水的計算模式。
中小型企業在未有充份掌握情況下,要分析形勢,其實極為困難。若果把基本工資部份寫得太高,日後補水可能會超出企業的承擔能力。若現在把基本工資掛勾於最低工資,便需要在標準工時訂立前,跟隨最低工資調升。若果現在不列明補水,將來便要增加補水部份的開支,增幅難以估計。
我試舉例說明:僱員每月月薪兩萬,一個星期六天工作,早上七點上班,下午8點下班,若當天提早完成工作最早可以六點下班。若在新的規管僱傭合約建議下,合約最少可以有三個列舉的方式:
列明方式 | 工資 | 標準工時(每星期) | 用膳時間 | 超時補水 | 每個月的標準工時(24天) | 補水有效工時值 | 總有效工時值 | 每小時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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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b | a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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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20,000 | 無例明 | 無例明 | 無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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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 104 |
B | 20,000 | 72 | 1 hr | 無例明 | 12 hr x 6 x 4 = 312 |
| 312 | 64 |
C | 20,000 | 48 | 1 hr | 1.5倍 | 8 x 6 x 4 = 192 | 4 x 6 x 4 x 1.5 = 144 | 336 | 59.5 |
以A的方式申報,無詳細例明每個月的標準工時情況下,假設日後法例定明每月的標準工時為每星期48小時,原工資為基本工資,每小時的工資高達104元。
以B的方式申報,例明每星期的標準工時為72小時情況下(相等於每月的總工時為312小時),每小時的工資會減少至64元。
以C的方式申報,例明每星期的標準工時為48小時加上24小時加班的情況下,由於加班時間以1.5倍計算,結果可計算工資的工時便相等於每月的總工時為336小時,每小時的工資會再減少至59.5元。
以上三個申報明顯出現極大差異,A方式會大大增加企業成本,B方式有加有減,C方式可能在低工時情形下要發補貼金達到兩萬水平。但由於標準工時計算方式未有出台,企業很容易變相大幅增加成本。
變相增加成本
相反,以現時的勞工條例保障,企業不容許單方面減薪。所以勞工界無需過份擔心僱主藉此剝削員工,可見中小企業僱主,至少跟僱員同樣擔心細節問題,會埋下企業的危機炸彈。
根據統計處數據顯示,去年有六萬四千多人每周工作七十二小時或以上,以每周六天工作計算,平均每日做十二小時或以上。 補水的計算模式,也將影響標準工時問題。
最後,我必需重申,以上的三個例子必然存在誤差,主要由於法例仍未列出魔鬼細節,所以先預計可能結果,日後,我們必需在法例出來後,再精細研究。
有「非洲鞋王」之稱的「Shu Talk」老闆、批發及零售界別選委、香港鞋業總會會長梁日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