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務策劃(95) - 退休金來源之四
強積金計劃
《強積金條例》(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Ordinance,MPFSO)於2000年12月全面推行,為界定供款型計劃訂立了架構。
覆蓋範圍
除獲豁免人士外,香港的所有年滿18歲但不足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均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而僱主亦必須供款。強積金覆蓋下列人士:
全職或兼職僱員:根據口頭或書面僱傭合約已受僱不少於60日、且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其中包括居於香港以外(例如國內)但每日往返香港,並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在香港工作的僱員。
飲食業及建造業的臨時僱員:臨時僱員是指按日受聘或固定受僱期少於60日的人士。
自僱人士:自僱人士是指有關入息源自在香港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或源自在香港或從香港買賣貨品或服務的人士,包括的士、公共小巴和貨車車主和司機,及私人授課的私人家庭教師和鋼琴教師。
供款
強積金供款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修訂已獲立法會通過,由6,500元修訂為7,100元,於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而強積金供款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修訂亦已獲立法會通過,由25,000元修訂為30,000元,於2014年6月1日起生效。
僱主和僱員均須作出相等於僱員有關入息5%的供款,但雙方的每月供款上限均為港幣l,500元。這表示即使僱員每月收入超過港幣30,000元,僱主和僱員每月均只須供款港幣l,500元。僱主或僱員可以選擇作出超過每月上限港幣l,500元的供款,但僱員超出上限的供款不可扣減薪俸稅。每月入息低於港幣7,100元的僱員無須供款,但其僱主仍須作出相等於該僱員有關入息5%的供款。
自僱人士的供款相等於上一個評稅年度根據《稅務條例》計算的應評稅利潤(被視為有關入息)的5%,每月供款上限為港幣1,500元,如果有關入息低於每年港幣85,200元則無須供款。若自僱人士業務虧損,則可編製一份計算虧損淨額的報表,提交給強積金計劃受託人。當自僱人士的入息超過每年港幣85,200元的最低水平時,則應恢復強制性供款。
僱員及自僱人士的強積金供款(強制性供款)可以扣除薪俸稅,每年扣稅上限為港幣18,000元。僱主的強積金供款(不論強制或自願供款)是在利得稅下可以扣除的開支,但扣減額限於僱員總薪酬的15%。
強積金計劃分為三類:(1)僱主營辦計劃;(2)集成信託計劃;(3)行業計劃。
可調動性(portability):僱員轉工時,可將他於一個強積金計劃中累算的權益轉移至另一個計劃。
歸屬(vesting):僱主和僱員的強制性供款(而非超出每月港幣1,500元上限的自願性供款)一經支付予受託人後,便立即全數歸屬於僱員。這表示整筆資金和資金的投資回報均即時全數由僱員擁有。資金一旦付出,僱主就不能取回所作的供款。自僱人士亦即時全數擁有自己所作的強制性供款。僱員和自僱人士所作的自願性供款(如有)亦即時全數歸屬於他們,但僱主的自願性供款的歸屬方式則取決於有關計劃的自願性供款規定。
權益的保存及提取(preservation and withdrawal of benefits):雖然強制性供款即時全數歸屬於成員,但累算權益必須一直保存至僱員65歲退休之時方可一筆過提取。自願性供款及其投資收益可提早提取,時間視乎計劃的規則而定。在某些情況下,成員可於65歲退休之前提取累算權益,這些情況主要包括:(1)提早於60歲退休;(2)永久離開香港;(3)死亡;(4)完全喪失工作能力;(5)帳戶只有不足港幣5,000元的小額結餘,並在過去12個月內再無供款,該成員亦沒有任何累算權益保存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而且在可見的將來不會受僱或自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