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新股有缺失易順達融資遭罰300萬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因易順達融資有限公司於2017年擔任御峰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請保薦人期間,未有履行其職責,作出譴責及罰款300萬元。 證監會是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覆核其制裁易順達融資的決定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上訴審裁處主席夏正民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tmann)維持證監會的決定,但考慮到易順達融資的財務困境,將罰款由450萬元下調至300萬元。 證監會發現,易順達融資在呈交上市申請前沒有對御峰集團進行所有合理盡職審查,且沒有確保其取得的所有重大資料已載於申請版本內,及有關資料均為準確及大致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