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購買10天過期麵粉 第11天起訴獲賠萬元
重慶一名姓孫的女士在同一家超市購買散稱蕎麥麵粉,每天消費兩塊錢左右,連續購買十天。在第十一天,這位孫女士以麵粉過期為由起訴該超市,並要求索賠。最終在今年8至9月,法院判處超市賠償孫女士十起案件,每起1000元,合共一萬元。 超市售賣過期蕎麥麵粉的行為固然不對,但是有眼尖的媒體發現,在過去一兩年時間里,與這名孫女士相關的消費糾紛判決達到200份,所涉及的都是重慶市的多家超市。 有多個商家亦發現這一情況,並在抗辯時聲稱這名女士並非普通消費者,而是以維權的幌子來謀取利益,這樣的情況並不能依靠消費者保護法來獲得賠償。只不過,法院並未對這種說法予以支持。 根據法院的判決,孫女士通過購物小票、產品實物以及購物視頻等證據相佐證,可以判定所購買的商品的確已過保質期。而這其中雙方之間即訂立了買賣合同,合法且有效。 而根據專業律師的意見,雖然知假買假並以此索取賠償的做法令人有些微詞,但即使是職業打假,所起到的監督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