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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繭自綁的賣樓安排

長實大埔嵐山項目,繼起細單位引起爭議,剛剛又因為要準買家簽署「無參觀同意書」才可獲抽籤揀樓,被銷監局去信要求解釋不開放現樓單位參觀原因。

銷監局認為發展商沒有打算盡任何努力,開放住宅單位予準買家參觀,嚴重違背《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的精神,並嚴重損害準買家利益。

長實則回應,由於嵐山第一期雖然已取得「佔用許可證」(occupation permit, OP),但正進行申請「轉讓同意」(consent to assign, CA)相關工程,而第二期尚未取得佔用許可證,仍有建築工程進行中。基於第一及二期共用一個出入口,地盤工程尚未完成,如果準買家進入地盤,可能會危及其人身安全,及牴觸現有工程地盤的安全操作法例與守則,以及相關之保險條款,在現階段安排準買家參觀並非合理切實可行。

在新例之後賣現樓的,之前還有九龍建業和市建局的旺角麥花臣匯,當時的銷售安排列明,買家在買入前已參觀現樓單位,必須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以書面形式確認;如果沒有參觀現樓,同時又同意發展商毋須提供現樓予其參觀的話,買家亦需以書面方式加以確認。

這種安排並沒有違及法例要求發展商在出售已經入伙的一手住宅,要安排買家可以參觀現樓單位的要求。但嵐山這次是把放棄參觀現樓單位作為購入的先決條件,亦沒有安排任何人可以參觀現樓單位,那就是違反了條例的精神。

不過,長實的回應又是否合理呢?這涉及兩個技術上的細節。已入伙的單位就要安排現樓示範單位以供參觀,所謂「入伙」,即是已取得OP。問題是嵐山第一期(第3,5,6,7,8,9座)已符合已入伙的定義,第二期(第1,2座)並沒有取得OP。如根據發展商的說法,進入第一期要經過與第二期共用的入口,而第二期則是一個施工中的地盤。

嵐山鳥瞰圖
嵐山鳥瞰圖

 

 

 

 

 

 

 

 

 

 

 

 

 

 

根據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任何人士進入地盤,均必需出示平安咭(俗稱「綠咭」)。而進入地盤是需要配戴適當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和鋼底鞋。那麼,長實在堅稱開放現樓單位的困難的同時,又是否意未著在第二期取得OP(符合入伙的定義)以及完成CA相關的工程之前,第一期的業主及住客均要帶綠咭及戴安全帽和鋼底鞋,才能跨過仍然屬於地盤範圍的共用入口,才可進入第一期的範圍呢?

由於嵐山第一期是今年三月取得OP,如果在三月前賣樓,就無需安排現樓示範單位;如果在第一及二期均取得入伙紙和完成工程後才賣樓,亦可以避免了安排現樓單位的技術困難,偏偏就是選了這個尷尬的時期賣樓?

發展商亦不可以「整個項目未完成」作為抗辯的理由,最佳的例子就是日出康城,相信沒有十年八載都不能完成所有期數,難道十年內都可以不安排現樓示範單位?

這個局,真的要看看「百變橋王」怎樣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