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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股披露機制 梁定邦:現適時檢討

【經濟日報專訊】主要股東押股遭斬倉,惟小股東每每於股價大瀉後方獲悉情況,令市場再起對押股披露機制的關注。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認為,現適時再就主要股東押股披露機制作出審視。 押股作私人融資 無要求披露 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若向包括認可銀行及證券商等「合資格借出人」押股融資,毋須向公眾作出披露。至於《上市規則》亦只要求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作擔保而押股,或於上市後12個月內押股以取得真正商業貸款等情況下,始需要作出披露。有熟悉證券條例的人士表示,若大股東現時押股予證券商及銀行,作私人財務融資,基本上沒有披露要求。 雖然現時有不少上市公司在獲悉控股股東押股後,會自願刊發通告讓市場得知。投資者往往在股價大跌後,始得悉主要股東曾作押股,並且已被斬倉。去年初至今,累計發生至少5宗類近個案(見表)。上周曾單日急瀉最多85%的中國金控(00875),雖然第一大股東已澄清並無押股,但持有公司5.57%股權的第三大股東朱遠標翌日向內地傳媒承認,曾將股份質押予證券行並已被斬倉,引發股價暴跌。 證監有關檢討 暫無重大進展 事實上,證監會於1998年及2005年亦曾就加強大股東押股披露制度作出公眾諮詢,但最終市場仍未有一致意見。當時反對的原因包括,除非能額外提供大股東的個人財政狀況資料,否則投資者無法單憑押股評估違責風險;投資者或誤將披露信息視作財政不穩的訊號;以及大股東質押股份與上市公司的日常營運無關。 倘有違約風險 須即時披露押股 證監會主席唐家成去年曾提及,有關押股披露準則值得作檢討。惟據了解,證監會就有關檢討暫仍未有重大進展。梁定邦表示,現時市場情況與十多年前大為不同,應就披露機制再作檢討。他認為,監管機構可考慮撤銷現時《證券及期貨條例》(披露權益)內就向「合資格借出人」押股融資的披露豁免,或加入條文要求主要股東一旦有債務違約風險,需即時披露其押股情況。 天智合規董事鍾婉怡亦認為,現行有關主要股東押股的披露情況不理想,若從保護零售投資者及市場聲譽的角度來說,有需要作出改進,惟料不容易取得市場共識,「市場亦有聲音指,現時市場已有太多信息,容易造成混亂。」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相信,證監會清楚主要股東押股有機會對股價帶來大幅波動,故他認為有必要提高披露透明度,令投資者能及早得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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