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志華手記】港交所無計對付向下炒(呂志華)
.可以預期經諮詢後修訂了有關「上市後集資活動」的上市條例,「向下炒」的不法市場行為依然沒法制止。
.妨礙市場發揮集資功能這藉口是站不住腳的!
港交所無計對付向下炒
今年九月,港交所(00388)發出「上市發行人集資活動」的諮詢文件,諮詢業界意見,有關諮詢將於本月二十四日結束。保障投資者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日前召開了記者招待會,公開發表對這份諮詢文件的意見。
明顯地,這次諮詢主要針對肆虐香港股市幾十年的向下炒行為,並一併檢討許多對小股東不公平的上市條例,例如控股股東擔任包銷商、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權證或期權以換取現金的問題等等。「具高度攤薄效應的供股」、「合股、大折讓供股前股價大跌」等市場行為,市場統稱為「向下炒」,這類股分就稱之為「老千股」。這些市場行為主要是鑽法例的灰色地帶,要杜絕這些行為,上市條例就必須不時因應環境而作出修訂。
文件中建議「高度價值攤薄效應以二十五%為界」,意指每次供股造成的攤薄效應,不能多過百分之二十五,此一修訂建議最具爭議性。港交所擬以此堵塞無良大股東大折讓供股的法例漏洞,可惜成效令人懷疑。修例縱然獲得通過,仍無法保障小股東權益不被損害。
「向下炒」三部曲只管一部
一般來說,具高度攤薄效應的認購要約(即大折讓供股),大多緊接着大比例合股後發生,而大比例合股則在股價大跌後出現。「向下炒」的三部曲簡述如下(見附圖):
內幕人士大手在市場拋售股份,股價大跌 | → | 大比例合股 | → | 大折讓供股 |
建議中價值攤薄效應不超越百分之二十五,只是限制了這些「向下炒」人士在大折讓供股階段中有限度攤薄小股東權益,但股價在大折讓供股前「人為性」大跌,令小股東帶來的重大損失的情形仍沒法防止。
舉個例說,A股某交易日突然從十元大跌九成至一元,然後該股董事會宣布十股合一股,合股後再根據經修訂的上市條例(假設「價值攤薄效應不超逾二十五%」之修訂獲得通過)宣布供股,再攤薄小股東兩成半權益。A股小股東實際上的損失不是二十五%,而是九十二點五%!
因此,可以預期經諮詢後修訂了有關「上市後集資活動」的上市條例,「向下炒」的不法市場行為依然沒法制止,「老千股」在市場中依然存在,小股東權益仍然沒法受到保障。
保障投資者協會認為,要有效阻止市場這些行為,應作出以下三點修訂:
一.合股及供股不可同時進行,供股要在合股十二個月後才可進行;
二.供股價為宣布供股當天前十個交易日的平均價為基準,最大折讓價應不超逾二十五%;
三.供股所得金額應和該股市值掛鈎,不得超越該股宣布供股當天前十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三十%。
合股及供股不可同時進行,以及供股所得金額和該股市值掛鈎,可防止有無良大股東在大折讓供股前大幅度推低股價。因為推低股價及合股後,要十二個月後才可進行供股,費時失事。至於供股所得金額和該股市值掛鈎,無良大股東把股價推得愈低,能夠從小股東身上騙取的金錢愈少;至於大市值企業由於其市值龐大,平均市值三成的集資金額實際所得金額仍然巨大,故不會影響市場正常的集資功能。
「妨礙市場集資功能」只是藉口
「妨礙市場發揮集資功能」是反對者最強而有力的藉口,事實是否這樣?大家看看以下的實例。騰訊(00700)市值逾四萬億,市值三成的集資金額高達一萬三千多億,長和(00001)三成的集資額亦有千多億,數百億的企業每次集資亦可籌得一百數十億。由此可見,妨礙市場發揮集資功能這藉口是站不住腳的!
再者,市場集資渠道很多,發行債券、可換股債券、認股證、認股權證、優先股、配股……,為甚麼一定要向小股東的錢包開刀籌集資金呢?我們看看這些老千股過去每次集資,大部分都是大股東包銷,最後由大股東自己去供的,可見他們供股真正目的,是在不合理低價買回先前沽出的股票!
換另一個角度來看,港交所這建議似乎只是把小股東過去的劇痛轉為長痛而已!看來「向下炒」已成為香港股市的風土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