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明確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條件
內地為進一步優化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機制,切實做好全球存托憑證(GDR)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與全面實行註冊制的銜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修訂規定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滿一年,且申請日前市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等。 該暫行辦法修訂還包括:明確GDR對應新增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核安排及加強全過程信息披露監管。(ta/w)~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網址: www.aastock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