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31歲地產代理賄賂上司 涉款3.7萬 被判囚70日
廉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地產代理向上司提供賄款逾3.7萬元,以換取獲得報稱促成兩宗物業交易。該被告今日(3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70日。
廉署表示,被告為31歲的劉子揚,案發時任職中原地產高級客戶經理,隸屬屯門一間分行;早前承認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稱,基於案件性質,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即時入獄。他以監禁4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考慮多項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70日。
交易原由分行經理促成
根據案情透露,兩名中原地產的客戶於2018年1月及5月分別購買兩個屯門私人住宅物業,並由上述分行經理促成交易;不過,該分行經理卻建議報稱由被告促成有關物業交易。
中原其後就該兩宗物業交易向被告發放銷售佣金共逾91,000元;而被告亦因應該分行經理要求,向對方提供兩筆賄款共逾37,000元。
根據中原地產規定,就被告促成的物業交易,被告及該分行的經理可分別獲取銷售佣金及主管佣金。同時,中原地產禁止分行經理向下屬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以安排下屬處理或協助處理由分行經理促成的物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