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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落實新增特專科技公司《上市規則》 3月31日生效

<匯港通訊> 港交所(00388)全資附屬公司聯交所今天宣布推出新特專科技公司1上市機制,進一步擴大香港的上市框架。《主板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將於2023年3月31日起新增一個章節,有意根據新章節上市的公司由該日起可提交正式申請。

港交所行政總裁歐冠昇表示:「這是香港股票市場發展的另一新里程。新經濟行業正在迅速改變我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我們引入的新上市機制將有助創新領域的新一代公司接通資本市場。香港交易所一直致力支持發行人和投資者的需要,在2018年推出的上市制度改革令香港發展成亞洲領先的生物科技集資市場,今次我們在此基礎上增設特專科技章節,將支持更多公司的集資需要並實踐創新理念。」

聯交所在是次諮詢過程中共收到90份來自廣泛界別的非重複回應意見,回應人士包括投資公司、專業機構、潛在上市申請人、企業融資公司及個別人士。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說:「我們提出的大部分建議均獲得大多數回應人士支持,但也因應市場意見對原先的建議規定稍作調整,同時確保能維持我們的監管原意。」 (SY)

諮詢文件提出實施規定見下:

將予實施規定

1. 已商業化公司:≥ 60億港元
未商業化公司:≥ 100億港元

2. 研發開支比例
-研發開支比例最低門檻
收益達1.5億港元但低於2.5億港元的未商業化公司:門檻降低至≥ 30%
-適用期間
(i) 上市前三個會計年度中有至少兩個年度的每年達有關比例;及 (ii) 上市前三個會計年度合計達有關比例。

3. 來自資深獨立投資者相當數額的投資5
- 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投資的指示性基準
兩至五名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
在上市申請當日及上市申請前12個月期間,合共持有申請人≥10%的已發行股本;或
在上市申請日期的至少12個月前已投資於申請人的金額合計≥15億港元(不包括於上市申請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後續撤資);
- 惟前提是須有至少兩名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在上市申請當日及上市申請前12個月期間,各自持有申請人≥3%的已發行股本;或
在上市申請日期的至少12個月前已投資於申請人的金額各自≥4.5億港元(不包括於上市申請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後續撤資)。

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投資的指示性基準

兩至五名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
在上市申請當日及上市申請前12個月期間,合共持有申請人≥10%的已發行股本;或
在上市申請日期的至少12個月前已投資於申請人的金額合計≥15億港元(不包括於上市申請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後續撤資);
惟前提是須有至少兩名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在上市申請當日及上市申請前12個月期間,各自持有申請人≥3%的已發行股本;或
在上市申請日期的至少12個月前已投資於申請人的金額各自≥4.5億港元(不包括於上市申請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後續撤資)。

4優化定價過程
至少50%的發售股份須分配予「獨立定價投資者」
定義「獨立定價投資者」為:符合相同獨立性規定的(i) 機構專業投資者;及(ii) 管理資產規模、基金規模或投資組合規模至少達10億港元的其他類型投資者


#特專科技公司《上市規則》 #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