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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港通訊> 港交所(00388)刊發經修訂的指引信 HKEX-GL85-16,容許新申請人的現有股東(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及基礎投資者在若干特定條件下於首次公開招股中進一步認購或購買股份(即「雙重參與」)。新豁免安排即時生效。
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為獨立投資者提供更多靈活性。上市發行人在首次公開招股時獲得更多獨立投資者參與,將有助促進整個首次公開招股的定價流程,令發行價更貼近市場價格。
首次公開招股如符合新的「規模豁免條件」便可進行「雙重參與」,包括發售總額至少為10億港元;按此項豁免所允許的所有現有股東及其緊密聯繫人(無論是基礎投資者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過所發行證券總數的30%;及上市申請人的每名董事、行政總裁、控股股東及監事(僅適用於中國發行人)必須確認他們或其緊密聯繫人未有根據本項豁免獲分配上市申請人的發售證券。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港交所一直致力審視及提升上市制度,相信這項新安排有利於整個建簿及股份分配過程,同時在兼顧便利市場運作及保障投資者之間取得平衡。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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