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監局《處理物業建築工程》操守守則明天刊憲生效
<匯港通訊>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今天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定的《處理物業建築工程》操守守則於明天刊憲生效。
上述守則指南旨在就持牌物管公司為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自行或安排承建商進行建築工程(包括維修、保養、改動及加建工程)或處理有關物業個別業主的單位所進行的建築工程提供實務指引,內容涵蓋以下範疇:
1. 物業公用部分的建築工程;
2. 物業個別單位的建築工程;
3. 監察物業建築工程和備存紀錄;
4. 建築工程通報及跟進工作;
5. 僭建物、危險╱欠妥建築物或欠妥排水渠管;及
6. 屋宇署發出命令╱通知。
物監局於制訂此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時已諮詢物管業界、業主組織、屋宇署及建造業議會的意見,並適當地將有關意見反映於守則指南內,令內容更全面、實用和切合業界所需,令持牌物管公司更了解如何進行或處理有關建築工程。
物監局主席黃江天表示:「於私人物業進行建築工程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管,以確保有關規劃、設計、建造均達到法定的安全標準。持牌物管公司就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須提醒業主組織╱業主對其擁有的物業、相關公用部分及設施的建築工程(包括維修、保養、改動及加建工程)有完全和最終的責任,並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物業公契履行有關責任。」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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