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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再有2名成員作虛假聲明提取強積金判監禁

<匯港通訊> 積金局表示,2名強積金計劃成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時,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上星期被法庭裁定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分別被判監禁1個月及2個月,緩刑2年。連同最新2宗定罪個案,至今共有6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在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時,因為作出虛假聲明而被定罪後,被判處監禁或感化令。

積金局表示,涉案的兩名計劃成員曾分別於2006年12月及2013年4月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並獲批提早提取強積金。他們其後分別於2018年4月及5月,再以相同理由,向另一間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受託人按既定程序將有關申請提交積金局核實。經調查後,發現他們在有關的「法定聲明」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聲稱自己從沒有基於已在某較早日期永久性離開香港的相同理由而從任何強積金計劃中獲支付強積金,而其中一名成員更曾於2010年7月因觸犯相同罪行而被法庭定罪。積金局將兩宗個案轉介警方及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兩名計劃成員最終被法庭裁定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罪名成立。

根據《條例》規定,強積金計劃成員可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而成員一生只可以此理由提出一次申請。若該成員其後返港及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將不能再次以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任何人士如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2年。

積金局發言人提醒強積金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積金局與警方及相關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就可疑個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離港。積金局亦備存紀錄冊,載列所有曾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的成員,以核實申索人以往曾否基於同一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一旦發現可疑個案,積金局必定會依法處理。(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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