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繼承長輩的年終獎金需申報遺產稅 免課所得稅
親人離世後公司才發給的年終獎金也要報稅?財政部昨(16)日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電話詢問,其父親於 111 年底過世,今(113)年收到受僱公司開立的 112 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經詢問公司,是公司發給父親 111 年的年終獎金,已扣繳 5% 稅款,該筆年終獎金要補報遺產稅嗎?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於 111 年 11 月 25 日過世,受僱公司於 112 年 1 月 15 日發給甲 111 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扣繳稅款 5,000 元,給付所得淨額 95,000 元,於 113 年 1 月 31 日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在案,是繼承人乙應將 100,000 元併入甲的遺產補報遺產稅,並請受僱公司退還溢扣繳稅款 5,000 元,另由受僱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5,000 元稅款。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才給付的年終獎金,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非薪資所得,應由繼承人補報遺產稅。公司誤開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可於補報遺產稅後,持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請公司註銷並退還溢扣稅款,公司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該局提醒,若對相關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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