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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樓前三思!發展商追差價不只是個傳說!

長實旗下的洪水橋新盤#LYOS早前連環撻訂15伙,發展商其後宣布劈價促銷貨尾,最高減幅高達32%。就著撻訂單位,發展商強調若重售後成交價較撻訂價低,將向買家追討差價。

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市場關注,到底為什麼發展商有權追差價呢?樓市變幻莫測,無論是自身原因還是樓市變化,購買一手或二手物業時,在簽署合約後選擇撻訂並取消交易,都需要承擔後果。

根據物業類型,面對的後果亦有所不同。先講一手物業,政府在2013年推出《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規定買家簽署臨約後有5個工作天的「冷靜期」,這5天內需與發展商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否則臨約被終止,買家所付的訂金會被沒收,而買家不需再作出其他賠償。

若然買家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撻訂,要承擔的後果就會大很多。根據合約條款,若果發展商將單位重售,最終重售成交價低於原買家的購入價,發展商有權要求撻訂買家支付差價。

值得留意的是,追討的限期受到《時效條例》限制,發展商要在撻訂後6年期限內才有權向買家追討,除非買家是以公司名義入市,直接把公司結業才可免除發展商追收差額。

有人說依照慣例,發展商一般都不會向買家追討差價,但是發展商有此行動並不是首見,所以買家不應心存僥倖。翻查資料,長實曾於2013年入稟高等法院,向何文田半山壹號撻訂買家信仁集團追討近$6,000萬的物業差價;而大坑名門及天水圍嘉湖山莊亦曾有向撻訂買家追討差價的情況。

至於二手物業,撻訂的後果就視乎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約條款而定的。一般而言,在簽訂臨約後,買家選擇撻訂的話,就要繳付訂金、雙邊經紀佣金等;若然是業主取消交易的話,就需退還訂金予買家,同時賠償與訂金等值的違約金,以及經紀佣金及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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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撻訂發生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賠償的內容就大大不同。業主取消交易,買家有可能要求強制完成交易,或需要律師介入,拖長成交日期;如果是買家提出撻訂,賣方有權力沒收訂金,而且如撻訂後重售時價值較低,賣方更有權追討有關差額。

此外,有一種情況買家可以取消交易而不需要賠償的,就是買方在不知情下發現業權有問題,在理據充分下有權「踢契」。就此情況,賣方除退還訂金以外,更可能需要向買方賠償如佣金及律師費等其他損失。

買樓不是買棵菜,供樓是一個長遠而沉重的經濟負擔,簽約後撻訂的後果可以很嚴重,除了要賠訂後,還有機會被賣方追收差價,因此簽署任何合約前都需要思前想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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