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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香江】緊急法令樓市倍添危機(地產小子)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於10月4日動用了《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即《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訂立《禁蒙面法》,於10月5日起生效,引發多區一連串示威與抗爭行動。綜合多間傳媒報導,多名民主派議員向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被拒,但陳淑莊議員於庭外表示,法庭將於本月下旬預留兩天進行合併覆核許可及正式聆訊。郭榮鏗議員指出,案件帶出的問題是香港三權分立、立法會及法治是否仍存在,法庭今次做法非常罕見,很少案件可如此快擬定聆訊日期,可看出法官亦認為有可能違憲,林鄭月娥行使《緊急法》很有問題。郭榮鏗亦質疑政府資深大律師所指的「若規例交予立法會審議會有很多民主派反對或質疑,所以繞過立法會訂立《禁蒙面法》」論點,顯示了林鄭月娥的機心。

若把重點放在《緊急法》內容,就會明白危機所在。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法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涵蓋多個事項,例如(1)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2)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3)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等。當中(4)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5)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6)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7)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這兩項對中產甚至富豪的影響最直接,政府可藉詞收回他們的物業、現金等資產,行政長官本人甚至可以實施外匯管制(金管局10月6日的聲明只強調該局不訂立《提款法》,不等於行政長官不訂立),為私有產權和資訊自由等範疇帶來一把「隨時掉下來的刀」,對投資環境造成嚴重衝擊。

現在市民和政府之間已經失去互信,政府再行使《緊急法》,祭出更多手段對付示威者,只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無助社會運動平息,對香港的投資環境百害而無一利。政府應該參考大禹治水疏導民怨,才能令社會早日回歸平靜,讓市民看到政府也願意「珍惜香港這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