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短打】擎天違法轉移軟件 馬雲被蒙入股
南華集團(00413)週一公布,江蘇高級人民法院就擎天軟件(01297)侵權及軟件附屬案作出判決。法院罕有及嚴厲地指出,早期的擎天只屬「三無」公司,即無員工、無資產及無地址,根本無能力開發軟件下,把南華集團旗下子公司開發的軟件據為己有,法院遂判十三項軟件著作權重歸南華所有。換句話說,擎天軟件盜用了南華集團的知識產權,同時把該等軟件不斷升級,並以此等軟件作為上市本錢,及招徠阿里巴巴入股。尤其甚者,判決前夕,擎天和阿里雲、螞蟻金服及鎮江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營商手法,備受質疑。
南華集團週一公布,江蘇高院十一月廿八日就其相關之軟件附屬作出一審判決。今次案件的判決書達六十頁,當中以八大頁,洋洋近七千字指出相關軟件實歸為南集的理由:重點包括,涉案期間,從南華擎天和擎天科技的人員情況來看,前者具備軟件開發的人力資源,後者不具備,又直接指出從二○○○年四月到○三年二月期間,擎天科技基本無員工可言。
七千字狠批擎天
其二是從南華擎天與擎天科技物質技術條件來看,南華具備軟件開發的物質條件,而後者不具備,判決書又指已有部分證據表明擎天在二○○○年五月至二○○三年一月期間,基本無員工,二○○二年前亦無固定資產。判決書又指,從具爭議的軟件開發情況來看,主要利用了南華擎天的人員及物質技術條件,判決書指出,可以看出南華擎天為軟件開發投入了大量資金,以及研發人員,而其中一項軟件的開發資金高達三百多萬元人民幣。
江蘇高院法官對比兩家公司二○○○年三月到二○○三年三月期間的資金,人員情況,可以看出南華擎天公司具備軟件開發的資金及人員力量,而擎天科技顯然不具備軟件開發的相應條件。基於種種堅實的理據,法院認定涉案具爭確權的軟件,主要利用南華擎天的物質技術條件和人員力量,應認定南華擎天為軟件發者。擎天科技及擎天軟件主要利用與南華的合作關係,把軟件登記在自己名下,顯然不符合作權歸屬的基本原則。故將十三項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歸屬南華擎天所有。
招攬馬雲入股再上市
換句話說,擎天軟件侵吞南華集團的軟件罪證確鑿,如鐵一般的事實。早在今年七月,江蘇高級人民法院,就南華集團全資子公司晉皓狀告擎天及辛穎梅等多人侵權的案件,作出判決,判詞指出擎天管理層,即包括公司主席辛穎梅等人違反競業禁止業務,簡而言之,就是犯上共同侵權,法院的判詞十分嚴厲,直指涉案人士公然違反誠信和忠實義務,等同判辛穎梅等人不適宜執掌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實,一如今次判詞所指,南華集團與擎天的官司,全在於南華與擎天早於二○○○年成立合資公司,擎天才脫離經濟危機,可惜擎天知恩未報,居然作出侵權行為。
南華集團兩次的勝訴,以及江蘇高院的判詞,反映到擎天軟件把偷來的軟件作為己用,並以這些軟件不斷升級,最後以此作為公司上市重要基礎及資產,及以此等軟件作招徠,把不知情的阿里巴巴蒙在鼓裡,二○一一年二月,斥資一點七億元人民幣,收購剛於英國AIM市場私有化擎天科技二成半股權,兩年之後,辛穎梅更以馬雲作生招牌,將擎天赴港上市,除以馬雲作招徠,擎天IPO的賣點便是對外所指「親自研發」的不同種類軟件,但今次判決書就仿如「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將擎天及辛穎梅的臭行公諸於世。
更為低劣的是,辛穎梅明知官司纏身,就在江蘇高等法院判決前夕,擎天公布,與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阿里雲、螞蟻金融服務集團及鎮江市人民政府簽訂四方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根據合作協議,各方將發揮其獨有優勢,進行互補協作,共同推進鎮江市的低碳和生態城市建設,當中擎天負責在低碳、生態文明、工業領域、電子政務等不同範疇應用解決方案。然而在這些範疇當中,包含了南華集團的心血和知識產權,擎天自然隻字不敢提。
國家主席習近平上台至今,經常強調「依法治國」,加上阿里巴巴除在美國上市,也已擠身世界級科技公司,馬雲晉身為科技巨頭,好應重視知識產權,不能漠視擎天管理層盜用知識產權的非法行為,以及幾近行騙的營商手法。
接連敗訴股價瀉
事實,南華集團鍥而不捨,為追回公道而和擎天軟件打了十多年官司,直到近半年間,官司備受中港兩地投資者關注。擎天軟件的股價可能因受到官司及管理層的經營手法影響,已由去年六月的高位不斷向下。當投資者得悉江蘇高院的最新判決後,擎天軟件股價再下插近百分之四,收市報三點四二元,可能股民已意識到擎天管理層的誠信,及該公司是否有真正實力經營軟件開發。
兵敗如山倒,股價大瀉下,擎天死雞撐飯蓋作出聲明,重申案件所爭議的計算機軟件均由其研發,並擁有有關的著作權和軟件產品證書。擎天謂其集團諮詢訟訴律師意見後,認為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嚴重錯誤,因此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正正反映南華集團的勝訴的威力,真相也會在最高人民法院愈辯愈明。
撰文:傅婷
攝影:法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