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東主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判罰3萬元
政府公布,一間公司東主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2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萬元。
海關人員於今年2月15日進行巡查時發現,該公司東主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下經營金錢服務。
根據2012年4月1日實施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da/u)~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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