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學堂0427:承擔掉期對手風險不可超逾基金資產淨值10%
結構性基金通常會與擔任掉期對手的金融機構訂立場外指數掛鈎的掉期合約。掉期合約是一種讓合約雙方得以互換資產或現金流量的投資工具。掉期可分為融資掉期和非融資掉期兩種。透過掉期合約,結構性基金可賺取相關指數所帶來的投資回報。 一般來說,為減低結構式基金所承擔的對手方風險,基金經理會根據證監會及基金註冊當地之司法管轄區對基金承擔的掉期對手風險限制的要求,限定基金每 日承擔的掉期對手風險不可超逾基金資產淨值的10%。若基金的掉期對手風險總承擔超逾基金資產淨值的10%,基金經理便會要求掉期對手提供抵押品及/或安 排基金持有其他證券,以減少基金所承擔的掉期對手風險。抵押品必須符合證監會及基金所屬司法管轄區的資格規定,並且會在每個交易日按收市價計值。 一般結構性基金投資的相關指數可以是專有指數。 何謂專有指數? 專有指數是沒有在公開市場推出的指數。常用於追蹤如股票、債券、信貸、商品等類別的資產及發達或新興市場等市場的表現。專有指數由個別金融機構或數據供應商編製和開發,並由指數提供者持續地擁有和管理。舉例說,指數提供者可建構特別的專有指數,去模擬個別對沖基金的表現。 另一種相關指數為第三者指數。第三者指數是在公開市場推出的指數,指數提供者與結構性基金管理公司須為互相獨立的公司。恒生指數就其中一種第三者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