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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佔不是助人佔產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修改《時效條例》以便平衡原業主與佔用人的權益,即所謂「逆權侵佔」的情況。現時如果土地或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可入禀法院提出申請成為合法擁有人。官地或政府產業須被霸佔60年,私人土地或物業須霸佔12年(1991年前為20年)。

《逆權管有》報告書建議,申請「逆權侵佔」佔用土地期限降至10年,但其後佔用人需通知原業主,兩年內無反對可申請為新業權人,但因香港尚未有註冊業權制度,建議須在《土地業權條例》完成修訂後才可落實。

報載有寮屋居民關注組成員批評,建議只顧保障業主權益,「如果要通知業主,他們一定不肯給你佔,以後申請就更困難」,他們似乎認為法例是用來幫助他們佔有他人的財產。

可是法例的精神,是希望有效地使用「無主之地」,佔用人在佔用期內,也要代原業主履行一定的責任和義務,並要提出佔用的證據,例如向政府交差餉地稅,期間的水電單據以示佔用,甚至有用數十年前的航空照片作為佔用的證據。

部份個案中,佔用人亦要證明,曾努力尋找原業主,例如登報尋找業主等。建議變相是將現時的12年時限,分拆為兩部份變為10+2年,佔用人要在最後的兩年通知業主,只是將一些個案的要求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