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香港股市 已收市
  • 恒指

    18,207.13
    +444.10 (+2.50%)
     
  • 國指

    6,437.09
    +163.34 (+2.60%)
     
  • 上證綜指

    3,104.82
    -8.22 (-0.26%)
     
  • 道指

    38,069.60
    +166.31 (+0.44%)
     
  • 標普 500

    5,037.78
    +19.39 (+0.39%)
     
  • 納指

    15,724.01
    +118.53 (+0.76%)
     
  • Vix指數

    15.14
    -0.25 (-1.62%)
     
  • 富時100

    8,174.84
    +53.60 (+0.66%)
     
  • 紐約期油

    78.99
    -0.01 (-0.01%)
     
  • 金價

    2,313.10
    +2.10 (+0.09%)
     
  • 美元

    7.8156
    -0.0066 (-0.09%)
     
  • 人民幣

    0.9257
    +0.0008 (+0.09%)
     
  • 日圓

    0.0506
    +0.0004 (+0.86%)
     
  • 歐元

    8.3662
    -0.0124 (-0.15%)
     
  • Bitcoin

    59,343.07
    +2,460.17 (+4.32%)
     
  • CMC Crypto 200

    1,278.17
    +7.43 (+0.58%)
     

【鞋王踩場】僱傭合約大洗牌(梁日昌)

經過兩年的諮詢和研究,標準工時委員取得初步共識,建議立法規管僱傭合約,內容包括列明勞資雙方同意的工時、用膳時間、休息時間,以及超時工作安排、超時補水方式等。

勞工界則批評建議未有提及訂立標準工時上限,無異於偏幫僱主,任由僱主訂明合約。事實上,每個企業都需要員工支持,保持良好的僱傭關係,才能創造雙贏,目前這些批評仍有待商榷,因為僱主根本不知道未來法例對補水的計算模式。

中小型企業在未有充份掌握情況下,要分析形勢,其實極為困難。若果把基本工資部份寫得太高,日後補水可能會超出企業的承擔能力。若現在把基本工資掛勾於最低工資,便需要在標準工時訂立前,跟隨最低工資調升。若果現在不列明補水,將來便要增加補水部份的開支,增幅難以估計。

我試舉例說明:僱員每月月薪兩萬,一個星期六天工作,早上七點上班,下午8點下班,若當天提早完成工作最早可以六點下班。若在新的規管僱傭合約建議下,合約最少可以有三個列舉的方式:

 

列明方式

工資

標準工時(每星期)

用膳時間

超時補水

每個月的標準工時(24)

補水有效工時值

有效工時值

每小時工資

 

 

 

 

 

a

b

a + b

 

A

20,000

無例明

無例明

無例明

 

 

192

104

B

20,000

72

1 hr

無例明

12 hr x 6 x 4 = 312

 

312

64

C

20,000

48

1 hr

1.5

8 x 6 x 4 = 192

4 x 6 x 4 x 1.5 = 144

336

59.5

 

廣告


        以A的方式申報,無詳細例明每個月的標準工時情況下,假設日後法例定明每月的標準工時為每星期48小時,原工資為基本工資,每小時的工資高達104元。


以B的方式申報,例明每星期的標準工時為72小時情況下(相等於每月的總工時為312小時),每小時的工資會減少至64元。

以C的方式申報,例明每星期的標準工時為48小時加上24小時加班的情況下,由於加班時間以1.5倍計算,結果可計算工資的工時便相等於每月的總工時為336小時,每小時的工資會再減少至59.5元。

以上三個申報明顯出現極大差異,A方式會大大增加企業成本,B方式有加有減,C方式可能在低工時情形下要發補貼金達到兩萬水平。但由於標準工時計算方式未有出台,企業很容易變相大幅增加成本。

變相增加成本

相反,以現時的勞工條例保障,企業不容許單方面減薪。所以勞工界無需過份擔心僱主藉此剝削員工,可見中小企業僱主,至少跟僱員同樣擔心細節問題,會埋下企業的危機炸彈。

根據統計處數據顯示,去年有六萬四千多人每周工作七十二小時或以上,以每周六天工作計算,平均每日做十二小時或以上。 補水的計算模式,也將影響標準工時問題。

最後,我必需重申,以上的三個例子必然存在誤差,主要由於法例仍未列出魔鬼細節,所以先預計可能結果,日後,我們必需在法例出來後,再精細研究。

有「非洲鞋王」之稱的「Shu Talk」老闆、批發及零售界別選委、香港鞋業總會會長梁日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