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富港人】搭車啫犯法啊?(白仲祺)
香港偉大哲學家黃子華先生曾經問:「搵食啫,犯法啊?」究竟搵食是否代表就無底線?獅子山學會支持自由。但有人問,自由又代表什麼?是否做什麼事都可以,甚至傷害其他人?當然,自由代表在不傷害別人的情況下,我們的行為不應該受限制。這論點誰人都同意。
問題是,什麼為之「不傷害人」?Uber司機又算唔算傷害的士牌主?填鴨式教育大的香港人,可能看不穿盲點,以為「搶人飯碗」就等於傷害人。但這有邏輯嗎?如果一條街已經有一間茶餐廳,你在隔離開多一間,不就搶了別人飯碗?難道香港每條街只准一間餐廳,每個商場只准一間時裝店,每間戲院只准播一齣戲?
傷害別人,就是侵犯別人的身體和財產。但是兩間生意公平競爭,並沒有侵犯大家,因為在自由市場下,每一項商業決定,都是經過雙方同意。你去一間餐廳食飯,付出金錢,換取餐廳用人力物力製成的食物。同樣,你和你的老闆(又或者你和你的員工),雙方同意下,制訂合約大家同意條件。
說Uber搶的士生意,和說巴士搶的士生意,有什麼分別?分別當然有,就是Uber無牌。反對Uber的人說,它是無牌犯法的,所以就不應存在。但是犯法又代表什麼?通常犯法的事,正正代表是傷害別人的事。當Uber無傷害的士,因為大家競爭,亦無揸住支槍逼乘客搭,乘客自己是還可以自由選擇用哪一種工具。所以Uber犯法,錯不在Uber,或其他同樣的服務,而是在法律本身。
另外其中一個問題,就是保險,但是現在已經有保險公司可以保Uber,所以問題已經不存在。
政府經常說要幫助創業,聽上去非常有意義。但是任何正常人,聽到都會打冷震。什麼是創業?是否一定要發明一些高科技產品,biotech,什麼tech才算數?我們偉大的哲學家,就會說,搵食啫。Uber司機不就是想用私人時間去換取額外資金?搵食啫,犯法啊?政府幫人?不如花時間將50年前的法律更新,等現有的先進科技可以自生自滅。
作者為獅子山學會營運總監
laurence.pak@ lionrockinstitut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