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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清最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重點

一文看清最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重點

內地國務院剛於周日(9日)印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內容有哪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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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清晰監管私募有助發展

國務院剛印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條例原文連結按此),私募投資是資本市場中一項重要的動力,因為能夠成為市場的資金來源。一般公司要到集資需上市已是相對成熟階段,而且成本較高,所以如果公司有項目,又想找資金的話,就會透過向銀行借貸,或者找機構投資者提供資金(當然公司要分配項目權益給投資者),而私募基金是其中一類會投資不同項目的機構投資者,而且不少具經驗,能夠為項目提供專業知識,人脈及經驗,因為不少私募基金是十分專業,很多時專注於少數領域去投資,好像醫藥、基建等。

資產要由託管人託管

今次印發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分為七章,第一章是總則,第二章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講述那些人不適合做基金管理人及實際控制人等,以及一些基金管理人要進行登記手續及職責、行為準則。其中提到,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私募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財產不進行託管的,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由託管人管理資產對於投資者的資金保障更為安全。

不可要求地方政府承諾回購本金

第三章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重點有幾項值得留意,要求私募基金要自行集資,不可委託他人;管理人投資單一項目不可設多隻私募基金。此外,在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債券、基金份額、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及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標的。私募基金財產不得用於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資金拆借、貸款等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諾回購本金等方式變相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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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資限制相對少,亦特別提到不可要求地方政府承諾回購本金。由於項目條款多數透過協商,而私募不少會涉足基建,目的顯然是想減低將投資風險轉移到政府。另外,寫清楚不能做拆借貸款等業務,避免以私募名義變相做放貸。

創投基金有明確定義

第四章是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主要是定義創業投資基金,因為可以享受到國家鼓勵的特別優惠。條件有6大項:

(一)投資範圍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名稱包含“創業投資基金”字樣,或者在公司、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中包含“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字樣;

(三)基金合同體現創業投資策略;

(四)不使用槓杆融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基金最低存續期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例明監管要求及罰則

第五章為監督管理,而第六章為法律責任。監督管理主要講述對於監管、相關文件及存檔要求。法律責任,是展釋違規罰則,好像未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登記手續,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等。另外,有提到,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被沒收違法所得,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由於若涉民事及有違規被罰,甚至沒收資產,都會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換個角度,對於私募基金投資者應較有利。

第七章為附則,指外商或境外機構想投資私募要符合相關準則,如境外機構不得直接向境內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另指明條例於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結來說,《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市場對傾向正面解讀,因為大家近年最為擔心是監管不清,有條例可依,對於行業發展更為有利,亦可助資金在實體經濟有更暢順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