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科局批Uber知法犯法 藉共享經濟為名謀利
創新及科技局於官方Facebook發文,批評Uber知法犯法。Uber電召車被裁定違法,但UberEATS卻合法。可見Uber完全有選擇採取合法或違法方式推動共享經濟。
發文指,Uber是以創新共享經濟為藉口,為自身商業利益而不負責任,令非其僱員的電召司機繼續違法取酬載客而被捕。
發文的結尾更反問,Uber常說很多地方都容許其經營,為何就不提一下南韓、泰國、荷蘭、德國、法國和西班牙等國家,都已裁定Uber電召車為違法商業模式或提出檢控呢。(ic/u)~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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