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公布《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
<匯港通訊>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即日起施行。
新規定規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前,須先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或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0萬人以上非敏感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以上敏感個人信息,亦須預先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至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數據處理者, 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以上、不滿100萬人非敏感個人信息,或者不滿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或者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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