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香港股市 已收市
  • 恒指

    17,612.10
    -28.90 (-0.16%)
     
  • 國指

    6,219.24
    -5.00 (-0.08%)
     
  • 上證綜指

    2,854.37
    +5.60 (+0.20%)
     
  • 滬深300

    3,327.19
    +14.05 (+0.42%)
     
  • 美元

    7.7954
    -0.0018 (-0.02%)
     
  • 人民幣

    0.9134
    -0.0023 (-0.25%)
     
  • 道指

    41,175.08
    +462.28 (+1.14%)
     
  • 標普 500

    5,634.61
    +63.97 (+1.15%)
     
  • 納指

    17,877.79
    +258.44 (+1.47%)
     
  • 日圓

    0.0537
    +0.0007 (+1.28%)
     
  • 歐元

    8.7183
    +0.0566 (+0.65%)
     
  • 英鎊

    10.3000
    +0.0940 (+0.92%)
     
  • 紐約期油

    74.96
    +1.95 (+2.67%)
     
  • 金價

    2,548.70
    +32.00 (+1.27%)
     
  • Bitcoin

    64,288.79
    +628.20 (+0.99%)
     
  • XRP USD

    0.62
    +0.02 (+2.49%)
     

外籍移工匯兌新規!每年匯款上限50萬元 公司資本額至少1億元

金管會今 (16) 日預告修正「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預計第 4 季上路,移工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上限從 40 萬元放寬至 50 萬元,不過,無論是專營或非專營匯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在台營運資金應不低於新台幣 1 億元,目前國內共有 4 家業者,皆符合規定。

截至目前,共有 4 家經金管會許可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機構,分別為統振 (6170-TW)、東聯互動 (7738-TW)、數位至匯及美家人力資源。不過,美家人力資源尚未開業。

根據最新統計,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今年上半年匯兌筆數達 427 萬筆,年增 66.8%,匯兌金額 404 億元,年增 57.8%,客戶數共計 74.1 萬人。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外籍移工年度薪資已近現行年度累計匯款金額之上限,並參酌實務作業情形及金融監理需要,因此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境外匯兌機構係指依外籍移工母國法令規定,於我國境外經營匯兌相關業務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增訂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過去對於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沒有實收資本額的限制,之所以增訂實收資本額或在台營運資金不能低於新台幣 1 億元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範新加入業者,可能會有不符的情事,希望讓法規更完善,無論是專營或兼營,實收資本額須達 1 億元門檻,並指撥不低於 1 億元的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

三、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負責人應具有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經營模式。(修正條文第六條)目前 4 家業者皆符合規定。

四、 增訂申請人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並增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申請續期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 增訂主管機關得駁回經營申請或營業許可證續期申請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 增訂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申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檢具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同意之決議錄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童政彰指出,台灣外籍移工主要來自菲律賓、越南、印尼、泰國,其中,泰國盤谷銀行在台設有三處分行,菲律賓首都銀行、印尼人民銀行亦設有分行,這些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七、 修正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本業務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之上限,由新臺幣四十萬元調高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 增訂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專戶應標明專戶名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 明定外籍移工身分確認應遵循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童政彰表示,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於外籍移工註冊時,應確認其身分,並留存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於外籍移工辦理匯兌交易時,應再進行交易控管,包括受款人檢核及交易態樣監控;於註冊後,對現有外籍移工身分資料及居留證有效性進行持續審查。

十、 修正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於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揭示相關重要資訊之時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更多鉅亨報導
東聯互動6/13登興櫃 前4月EPS逾3元超越去年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