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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決共同犯罪不適用於暴動罪 將影響其他案件

終審法院今日(4日)裁定,共同犯罪的定義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與此有法律爭議的律政司敗訴。由於不少暴動案件正排期候審,此次判決將影響不少案件的審訊方向。 早前反修例衝突被控暴動的湯偉雄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就「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有法律爭議,另外2016年涉參與旺角暴動的被告盧建民亦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合併兩案處理。 終審法院指,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不可被視為主犯,參與是重要的控罪元素,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不招致刑事責任 但判辭亦指,推動及促進非法集結及暴動行為,無論是否在現場,都可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懲處,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參與,而預見與他協議的人士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原則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刑責。 而盧建民就其定罪上訴,就被終院駁回。終院指,盧建民的公訴書有欠妥之處,但無造成司法不公,陪審團有充分證據下,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建民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