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除必要人員外 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匯港通訊> 政府已作出「極端情況」公布,勞工處提醒僱主,除必要人員外,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勞工處發言人說,在「極端情況」期間,除與僱主有訂立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或安全地點,不要啓程上班。政府會審視情況,期間僱主與僱員均須留意政府進一步的公布。
當「極端情況」結束,僱員應根據早前和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或在家工作。僱主應考慮路面及交通等情況,作出彈性處理,並應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發言人強調,對於因「極端情況」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不應無故不發放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及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僱員。
另外,僱主不應扣減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僱員因「極端情況」存在期間未能上班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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