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楊明不小心駕駛案上訴被駁回 需即時監禁18日
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的案件,今日(22日)早上在高等法院被駁回上訴,法官陳仲衡維持原判判囚18日,楊明需即時服刑。
陳官在判辭指,案中不小心駕駛罪的證據鐵證如山,楊明的反覆認罪答辯顯示他的悔意只是一般。陳官又指,原審裁判官判楊明監禁18日和停牌2年,並無原則性犯錯,判刑亦非明顯過重。按日子計算,楊明即日起,冬至、聖誕及元旦,均要在獄中渡過。
41歲的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2020年8月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駕駛時失事撞壆,意外後未有進行酒精呼氣或血液測試,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供化驗、不小心駕駛及車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三項罪名。
他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項罪名,被判監18日、停牌2年、罰款2,000元,並要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他其後認為刑罰過重,上訴至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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