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潤雄指租用人違租用條款 孫玉菡稱MO已定義舞蹈公司僱員會跟進
<匯港通訊> 政府就男團 MIRROR 在7月28日的香港體育館演唱會事故調查工作,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指,事件中涉及勞工法例主要是509章職安健及282章補償條例,經向律政司諮詢意見後,及參考終審院2006年一案原則,事件中受重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是屬「僱員」,因此會作出跟進。
其後孫玉菡回應提問時指,李啟言僱主是舞蹈公司,不是大國文化或 MakerVille,按例李啟言相關僱主必須要提供意外保險,以及要在一定時間提交工傷資料,並作出補償,若無提供意外保險,會採取行動。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長楊潤雄指,認為租用人違反部分租用條款,包括提交LED屏幕重量資料不正確,誇大安全系數,又無確保屏幕安全穩固。
楊潤雄認為,MIRROR演唱會事故是「個別事件」,不代表整體業界表現,當局絕不會辜息涉事人士,一定會依法嚴懲處理。康文署方面則回應提問時指,主辦方在7月中提交舞台設備,期間在7月22日提交「更正」資料,但強調結構工程符合安全,而非大幅度更新。
楊潤雄稱,警方指藝能有虛報設備重量資料,事件是否「人禍」,要看警方之後行動。
調查工作小組主席李子俊指,涉事屏幕其中一條鋼索斷裂,斷口顯示「金屬疲勞」,認為是護繩器狀態不好,長期壓住繩索摩擦,導致繩結構變形。另組件重量增加,令機械承受力不夠,減低抗金屬疲勞能力。李子俊又指,連接框架及屏幕的螺絲因伸延長度太長,擺動時令螺絲彎曲。小組建議在現有機制下,更清楚訂明負責人的角色,合資格人士應更早入場參與檢測舞台設計,定期監督舞台工作,主辦方亦要加強核證搭建物和器材設備的重量,專業人士須核實重量準確無誤,並要為所有可移動或升降裝置做負荷驗證。
李子俊指,小組建議,日後要求主辦方要提交鋼索品質證明,確保符合規格,其他起重裝置或設備亦要檢測證明書,確保可負荷指定力度。小組亦建議研究引入第三方獨立審核人員,檢查工程和裝置。 李子俊表示,為確保租用人履行責任,康文署將引入罰則,懲處嚴重違反或屢次違反租用條款的人,亦會鼓勵主辦方盡早綵排,減低意外機會。 (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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