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黃敬凱妨礙證監會搜查行動罪成
<匯港通訊>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在男子黃敬凱承認妨礙證監會的僱員執行搜查令的控罪後,裁定他罪名成立。
案情指,證監會在2021年10月取得搜查令,以在黃的住所內搜尋、檢取和移走與證監會就某香港上市公司股份可能涉及市場操縱行為所作調查有關的紀錄及文件。證監會在黃的住所執行搜查令時,黃涉嫌拖延不讓證監會搜查隊進入該處所,並試圖處置四件物件包括兩部手提電話及兩本筆記簿。
黃遭還押至2022年11月10日判刑。
證監會的調查仍在進行中。據證盛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妨礙任何指明人士執行該條例授予的職能,即屬犯罪,(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或(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根據該條例,指明人士包括證監會及其僱員或根據第182(1)條獲委任調查任何事宜的人。
(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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